該局旗山稽徵所進一步指出,依財政部2013年4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,持有2戶自住房地的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原房地(或新房地),應於出售日(訂約日)之次日起3個月內,將戶籍由原房地(或新房地)直接遷移至新房地(或原房地)。
例如甲君單身,於2012年6月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,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為換屋需要,甲君於2012年8月1日取得B房地,並於同年10月5日出售A房地,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,始享免課徵特銷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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